(2016)闽03刑更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思贵抢劫抢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822号罪犯张思贵,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其刑期自2007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该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思贵于2008年7月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4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其刑期自2007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13年8月至2016年2月)无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思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思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勇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