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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董兰庆与淄博双凤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兰庆,淄博双凤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董兰庆。被执行人淄博双凤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董兰庆与被执行人淄博双凤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川劳人仲案字第1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双凤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兰庆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川劳人仲案字第169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慎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