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更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汪道福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道福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266号罪犯汪道福,农民。2005年4月30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8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12月16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0年3月11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8月19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4年6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台椒刑初字第8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道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汪道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四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汪道福报请减刑四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奖分152.33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道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道福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0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