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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郭善周与王自愿、石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善周,王自愿,石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754号原告:郭善周,男,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自愿,男,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石海霞,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郭善周诉被告王自愿、石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2月18日二被告找到原告说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王自愿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王自愿、石海霞向原告借款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封丘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封公(经)立字(2015)066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王自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善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永彬审 判 员 童永奎代审判员 李孝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