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7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某某诉被申请人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0407民初444号申请人冯某某。被申请人谭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某某诉被申请人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某某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石鼓区蒸阳北路*号雁栖湖.耀江花园一期*号楼*室(产权证号:衡房��证石鼓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的住宅一套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谭某某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某某用于担保的坐落于衡阳市石鼓区蒸阳北路*号雁栖湖.耀江花园一期*号楼*室(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的住宅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欧阳志文人民陪审员 周 冬 云人民陪审员 李 贵 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海 华校对责任人:欧阳志文打印责任人:黄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