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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江照兵、江刚等与高仁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照兵,江刚,江强,高仁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023号原告江照兵。原告江刚。原告江强。被告高仁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照兵、江刚、江强与被告高仁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照兵、江刚、江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