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江照兵、江刚等与高仁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照兵,江刚,江强,高仁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023号原告江照兵。原告江刚。原告江强。被告高仁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照兵、江刚、江强与被告高仁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照兵、江刚、江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