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高邑县。法定代表人:底国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爱兰,北京洪范广住(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磐石市。法定代表人:吴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学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315元,退还上诉人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徐 玖审 判 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雨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