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虎强与王正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虎强,王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524号申请执行人杨虎强,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正荣,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杨虎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0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王正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正荣偿还申请执行人杨虎强借款本金36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2日去按月利率1.87%计算至本金偿还岸壁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500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214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小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