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田东县朔良镇南立村那合屯村民小组与田东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县朔良镇南立村那合屯村民小组,田东县人民政府,凌章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0行初80号原告田东县朔良镇南立村那合屯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悝,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韦绍新,平果县马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文明,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韦仕任,田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黄世教,田东县林业局干部。第三人凌章白,农民。原告田东县朔良镇南立村那合屯村民小组因不服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林权证》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发现其颁发给第三人的《林权证》与原告的林地存在争议问题,于2016年6月14日自行撤销了颁发给第三人的《林权证》,原告田东县朔良镇南立村那合屯村民小组以被告已经自行撤销了颁发给第三人的《林权证》,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再起诉要求撤销该证已经没有意义为理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东县朔良镇南立村那合屯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其行为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东县朔良镇南立村那合屯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东县朔良镇南立村那合屯村民小组负担一半,即25元。审 判 长  罗锡平审 判 员  何振峰代理审判员  张文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喜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