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刘桂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刘桂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2民初第953号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中建二局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兆祥,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刘桂芬。委托代理人孟宪光。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桂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晓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穆兆祥,被告刘桂芬、孟宪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唐山市新世界项目总承包单位是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实际承建单位是原告下属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唐山新世界中心1号第外墙保温涂料及商品楼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该公司具备独立合法主体资格及劳动用工资格。2015年4月25日晚,从唐山新世界中心项目现场安保得知,原告总承包的唐山新世界中心项目旁的建设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次日原告项目部负责人询问下属分包单位得知,受害人孟先志系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雇佣临时工。孟宪志并非原告的员工,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原告与孟宪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2015年春,孟宪志等卢龙农民工随李宝臣到中建二局唐山市新世界建筑工地干活,因工地未设食堂,2015年4月25日晚,孟宪志、张学山二人吃完晚饭后一同返回工地,孟宪志途中因现场救助先遇车祸的张学山,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一同身亡。孟宪志与原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孟宪志事实上已经成为原告的成员,并为其提供了有偿劳动,日资130元,唐山市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已经作过详实的调查,而且储存了唐山交警支队的询问笔录及李宝臣的证人证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孟宪志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应依法确立,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桂芬之子孟宪志经老乡李宝臣介绍于2015年3月20日进入唐山新世界中心项目工地,从事二次结构零工,日工资130元,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4月25日晚,孟宪志外出吃饭回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原告系唐山新世界中心项目总承包单位,2014年8月14日,原告下属单位中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唐山新世界中心1号第外墙保温涂料及商品楼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地点为唐山市路南区建设南路与新华道交叉口凤凰大厦南燕承楼区域,专业分包人为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该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本院认为,原告下属单位中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系唐山新世界中心1号第外墙保温涂料及商品楼装饰装修工程实际施工人,该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经唐山市第八交警支队对张守国和李宝臣的询问笔录,及李宝臣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孟宪志生前接受了该公司安全教育并签署了安全协议书,其工作地点与分包工程地点相吻合。孟宪志未在原告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与其未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孟宪志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孟宪志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10元,由被告刘桂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晓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雪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