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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5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董淑萍与王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萍,王元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378号原告董淑萍,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元涛,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淑萍诉被告王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元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王元涛应诉,在指定的期间内让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王元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淑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