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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宫作鹏与被告任东旭、齐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作鹏,任东旭,齐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民初1757号原告:宫作鹏,男。委托代理人:陈丽红,系昌图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昌图县宝力镇街内。被告:任东旭。被告:齐雪,女。原告宫作鹏诉被告任东旭、齐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瑞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宫作鹏、被告齐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东旭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宫作鹏诉称:二被告因养殖需要,拖欠原告借款、饲料款合计51800元,要求被告任东旭、齐雪立即偿还欠款。被告任东旭、齐雪辩称:二被告拖欠原告借款、饲料款合计51800元属实,因经济困难,要求延期给付。诉讼中,原告宫作鹏提供书面欠据、借据各一份,拟证明二被告拖欠原告欠款51800元。诉讼中,被告任东旭、齐雪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齐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庭审质证、认证,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被告任东旭与被告齐雪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养殖需要,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在原告处赊购猪饲料,累计欠款41800元,被告齐雪于2015年10月11日为原告宫作鹏出具了书面欠据;2015年2月11日,二被告因养殖需要,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据。2015年11月6日,二被告偿还原告宫作鹏借款10000元,余下借款至今未还,致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任东旭、齐雪因养殖经营需要,在原告宫作鹏处购买饲料并借款,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任东旭、齐雪取得饲料及借款后依法应当履行偿还责任,原告宫作鹏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东旭、齐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宫作鹏饲欠款51800元。如被告任东旭、齐雪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545元由被告任东旭、齐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明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明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