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执民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04

案件名称

黄国平与唐路艺、柴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平,唐路艺,柴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248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平,男,1971年6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唐路艺,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柴翃,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黄国平与唐路艺、柴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67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国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抵押物,发还申请人案款6558521元,并查封当事人名下其他房产,查封房产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余款1668466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继续执行。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黄国平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2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国平发现被执行人唐路艺、柴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