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利民与张罗丁、刘建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民,张罗丁,刘建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张利民,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张罗丁,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灵,女,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张利民申请执行张罗丁、刘建灵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张利民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罗丁、刘建灵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19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