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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充市顺庆区为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庞开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顺庆区为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庞开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为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庞开胜,男,196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4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庞开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庞开胜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为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2274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627元,但被执行人庞开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庞开胜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庞开胜在顺庆区XX路X号X幢X层X号、XX路X幢X层XX号、XX路X幢X层X号、XX路X幢X层XX号、XX路X幢X层XX号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庞开胜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庞开胜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金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