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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6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达喜与林亭、舒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喜,林亭,舒晓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517号原告李达喜。委托代理人郑慧(特别授权),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亭。被告舒晓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达喜与被告林亭、舒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达喜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李达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达喜撤回起诉。原告在缴费期间,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林振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若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