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6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达喜与林亭、舒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喜,林亭,舒晓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517号原告李达喜。委托代理人郑慧(特别授权),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亭。被告舒晓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达喜与被告林亭、舒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达喜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李达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达喜撤回起诉。原告在缴费期间,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林振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若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