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永梅与殷丹、刘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梅,殷丹,刘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242号原告:王永梅,女,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殷丹,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刘侠,女,汉族,1954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梅诉被告殷丹、刘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