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宋琪民与延边朴大姐韩式食品厂、朴顺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琪民,延边朴大姐韩式食品厂,朴顺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宋琪民,男。被执行人延边朴大姐韩式食品厂。被执行人朴顺姬,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琪民与被执行人延边朴大姐韩式食品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等待拍卖被执行人延边朴大姐韩式食品厂位于渤海街公明委8组,房权证号:00347**,丘地号22-102-152,建筑面积1170平方米的房屋后参与分配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被执行人延边朴大姐韩式食品厂、朴顺姬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宋琪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3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长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