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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霍均平与牛万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均平,牛万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3847号原告霍均平,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牛万奇,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均平诉被告牛万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均平在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占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