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霍均平与牛万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均平,牛万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3847号原告霍均平,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牛万奇,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均平诉被告牛万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均平在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占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