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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法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召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卢红超、卢红伟、周怀阳、白俊超、卢广超借款、抵押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召陵支行,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卢红超,卢红伟,周怀阳,白俊超,卢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漯法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召陵支行(原漯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召陵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号。负责人:赵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培杰,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法定代表人:周怀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高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卢永川,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白俊超,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法定代表人:卢红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俊超,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高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红超,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红伟,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怀阳,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俊超,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广超,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召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卢红超、卢红伟、周怀阳、白俊超、卢广超借款、抵押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卢红超、卢红伟、周怀阳、白俊超、卢广超未履行(2014)漯民三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召陵支行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漯房权证召陵区字第201300016**号房产所有权(本案抵押物)、漯国用(2013)0006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进行了委托评估,并依法送达了有关资产评估报告。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召陵支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漯河市召陵区纬二路,土地证号为漯国用(2013)0006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之上房产证号为漯房权证召陵区字第201300016**号房产所有权及其他地上附属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昝玉成审判员 刘晓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