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6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童某甲与童某乙、童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甲,童某乙,童某丙,童某丁,张某某,童某戊,童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6069号原告童某甲,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童某乙,男,194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童某丙,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童某丁,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童某戊,女,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童某己,女,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童某甲诉被告童某乙、童某丙、童某丁、张某某、童某戊、童某己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真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振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