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刑更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玉猛故意杀人、放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玉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760号罪犯周玉猛,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玉猛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带民事赔偿181697元。刑期自2007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43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53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玉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玉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周玉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玉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