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支行与XX、赵桂英、杨智德、杨财德、盛存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支行,XX,赵桂英,杨智德,杨财德,盛存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3139号原告武威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支行。负责人陈玮,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屈锋,该行客户经理。被告XX。被告赵桂英。被告杨智德。被告杨财德。被告盛存甲。委托代理人李菊兰,系盛存甲之妻。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二坝支行)与被告XX、赵桂英、杨智德、杨财德、盛存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农商行二坝支行委托代理人屈锋、被告XX、杨智德、杨财德、盛存甲委托代理人李菊兰已到庭,被告赵桂英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二坝支行诉称,2013年8月5日,被告XX向原告二坝支行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期两年,按季结息,年利率7.38%,息随本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日期归还借款本息,逾期加收50%的利息。同时,被告赵桂英、杨智德、杨财德、盛存甲对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45000元至今未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XX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赵桂英、杨智德、杨财德、盛存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X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会想办法尽快还款,请求宽限还款期限。被告杨智德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会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被告杨财德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会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被告盛存甲的委托代理人李菊兰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会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被告赵桂英缺席,未作实体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被告XX经被告赵桂英、杨智德、杨财德、盛存甲担保向原告农商行二坝支行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期二年,年利率7.38%,逾期增加50%的利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XX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45000元至今未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依法予以保护。被告XX向原告农商行二坝支行借款到期后,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责任。被告赵桂英、杨智德、杨财德、盛存甲为被告XX的借款行为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偿还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息随本清)。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赵桂英、杨智德、杨财德、盛存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