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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高林与北京市方正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林,北京市方正装饰设计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高林,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市方正装饰设计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总经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号作出的(2013)石民五初第00272号判决书关于高林与北京市方正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期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市方正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48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