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103号原告:陈某,197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施某,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崔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