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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罗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汉族,高中文化,肇庆市高要区人,住肇庆市端州区,个体户,199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新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5日7时20分左右,肇庆市端州区城市管理监察中心城西大队在端州城区整治违章占道经营,并对城区人民南路西仁里104号第4卡早餐店的违章占道经营进行依法暂扣物品,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该店档主,即被告人罗某持两把菜刀暴力抗法,并将执法队员黄某的左手背割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等。上述证据均经过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某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菜刀两把是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为保障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菜刀两把,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敏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少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