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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素辉与周帮友、李燕梅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素辉,周帮友,李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550号申请人周素辉,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周帮友,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李燕梅(又名李艳梅),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周素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帮友、李燕梅借款纠纷一案,因周帮友、李燕梅未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成都农商银行崇州街子支行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帮友、李燕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现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资产过程中。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总额为人民币10452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周帮友、李燕梅尚欠申请执行人周素辉10452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