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双辽市博岚源有限责任公司,孟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博岚源有限责任公司,孟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202号原告双辽市博岚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双辽市辽东开发区,联系方式:1350444****法定代表人冯丽。被告孟特,男,41岁,蒙古族,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阿都沁乡乌列斯台嘎查村,联系方式:1504751****本院在审理双辽市博岚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孟特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辽市博岚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辽市博岚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 王 玲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人民陪审员 :杨静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