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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游标才、李某甲、张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标才,李某甲,张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1刑初37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标才,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曾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0月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转为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31日变更为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5月31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于同年4月8日转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郭文才、张晓云,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6)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标才、李某甲、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标才、李某甲、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郭文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起,被告人游标才、李某甲、张某甲租赁集美区侨英街道叶厝76号一楼店面,并在该店面内摆放2台单人型赌博机、1台可供八人同时赌博的多人型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2015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冲击该赌场,缴获赌博机3台、赌资人民币710元。被告人游标才于2015年8月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至2015年12月31日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12月11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标才、李某甲、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赌资人民币710元、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户籍材料、人员前科信息、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厦公集(侨英)行罚决字(2015)第00173、00174、00175、00176、00177、00178、0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厦公集(侨英)扣字(2015)00045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扣押)、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人游某某、李某乙、杨某、方某甲、廖某某、吴某某、樊某某、方某乙、张某乙、张某丙、周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的证言、(集美)公机认定字(2015)第01157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本院(2008)集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实物没收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标才、李某甲、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游标才、张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三被告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标才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甲与他人共谋开设赌场,并相互分工配合,且分得盈利的40%,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标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71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涂学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 妍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