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董宪珍申请执行金英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宪珍,金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468号申请执行人董宪珍。被执行人金英波。董宪珍与金英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黑0603民初13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英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董宪珍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被法院其他案件冻结,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金英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董宪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金英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宪珍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