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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李云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2392号罪犯李云,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三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云的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月均消费较高。综合其罪行及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李云暂不予减刑。将(2016)粤高监刑执字第2219号减刑建议书及案卷材料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