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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7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奔强电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普斯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奔强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拓普斯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7576号原告深圳市奔强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朝阳路燕罗工业区华丰数码科技园B2栋四楼E区。法定代表人吕桃东。委托代理人韦海峰,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晓莉,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拓普斯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塘家社区第一工业区二十一栋。法定代表人吴志祥。委托代理人郑华章,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雪闲,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奔强电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奔强电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    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孝  剑书 记 员 邱文君(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