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神0821执恢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乔埃飞与乔扣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埃飞,乔扣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神0821执恢676号申请执行人乔埃飞,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乔扣儿,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11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乔埃飞申请执行乔扣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扣儿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9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90元及申请执行费9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三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乔扣儿于2016年6月13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0.2万元,剩余本息双方约定私下协商;二、案外人乔利考(男,神木县马镇人,612722197803164871,1357267****)对上述0.2万元借款承带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890元及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