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成都曙光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都曙光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4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曙光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号*幢**楼。法定代表人:史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汇东,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长清,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思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岐阳村*组。法定代表人:郭迪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迪刚,四川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奇东,四川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成都曙光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思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9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思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