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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3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巩保汤、许学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保汤,许学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39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宋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巩保汤。被执行人:许学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商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苏建峰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巩琳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