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3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巩保汤、许学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保汤,许学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39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宋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巩保汤。被执行人:许学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商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苏建峰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巩琳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