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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异与长春中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异,长春中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C}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李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娄青远,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中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法定代表人张大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忠阁。原告李异与被告长春中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异的委托代理人娄青远、被告长春中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忠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受被告宣传资料和沙盘上宣传影响,购买了标注为日杂电器商品城区域门市房。2009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宽城区北凯旋路4888号新光复路市场N602号楼075号、建筑面积70.56平方米2层商品房。2009年12月,新光复路市场建起来了,原告购买的门市房区域确实立起了日杂电器城大牌子,证明被告确实按照广告宣传专业商业城位置划分去做,也有门市被承租做起了日杂电器生意。但是被告却于2012年10月份左右,未经原告同意又不顾面积狭小、空间严重不足客观实际情况,单方撕毁合同擅自将原告所在日杂电器商品城变为装饰家具城,将日杂电器商品城挪到其他位置。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将日杂电器城恢复到原来位置,却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如果原告购买的商品房门市不是位于日杂电器城内,原告是不会购买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新光复路市场日杂电器商品城恢复到原来位置;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是房屋买卖,原告的诉请不属于合同约定,也不属于依法认为是合同要约的内容,对于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方已经全部履行了其项下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请,与双方所订立的法律关系不符。从实际情况看,被告不存在改变经营区域的事实,原告所购买的房屋仍然可依据原告的自身经营意愿确定经营项目,被告没有进行任何干预和改变,被告的经营馆是我们对自持物业的使用,不是对原告的经营项目和类别的改变,原告诉请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所认购甲方新建商品房位于宽城区北凯旋路4888号新光复路市场,N602号楼075号,用途:仓储用房,建筑面积70.56平方米,总房款468518元。甲方取得商品房产权登记证后,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条附则中第二款约定乙方认购物业的面积、用途、商业业态分布等信息,相关数据、图册及规定最终应以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为准。原告交纳了购房款并由被告开具了收据。2012年10月,被告对位于该区域的自持物业的经营项目进行了变更,原告认为被告该变更系违约行为,影响了自己的经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被告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该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用途系仓储用房,被告改变自持物业的经营项目,但并未限制原告的经营项目,被告不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异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斌代理审判员白乃予人民陪审员刘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