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郑州市信息技术学校与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信息技术学校,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845号原告郑州市信息技术学校。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书院街**号。法定代表人韦艳春,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成刚,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号院*号楼*单元**楼*户。法定代表人肖川,总经理原告郑州市信息技术学校诉被告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信息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成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原告单位配电工程(高压变电箱),同时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付款方式、工期等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被告首期工程款574000元,被告在收到工程款后开始进场施工,但被告在施工两周后却以种种理由推迟施工,导致工程至今没有按合同约定竣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及师生正常生活。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574000元及利息(暂计3000元),共计57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原告郑州市信息技术学校和被告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地点在书院街南大院信息技术学校院内,约定被告为原告安装配电变电箱,合同总价款8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先支付了合同总额的70%,共计574000元。原告称被告仅拉了一根地下电缆、做了一个变压器基座,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进行施工。后因联系不上被告,原告在2015年6月27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找寻被告。本院认为: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据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报纸公告、施工现场照片,本院对于原、被告双方的施工合同关系及被告收取原告工程款574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因被告并未进行施工,应当向原告返还工程款574000元。原告放弃诉状中的利息不再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州市信息技术学校返还工程款574000元。案件受理费95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赵翌闻人民陪审员 杨利军人民陪审员 刘艳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仪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