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1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金海与李金三与柏国哲与许芳光与黄振发与许芳儒与苏香柏与钟理与苏林志与许明良与许林岸与黄振秀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海,李金三,柏国哲,许芳光,黄振发,许芳儒,苏香平,李德荣,苏香柏,钟理,苏林志,许明良,王云倩,许林岸,黄振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1777号之一被执行人陈金海。被执行人李金三。被执行人柏国哲。被执行人许芳光。被执行人黄振发。被执行人许芳儒。被执行人苏香平。被执行人李德荣。被执行人苏香柏。被执行人钟理。被执行人苏林志。被执行人许明良。被执行人王云倩。被执行人许林岸。被执行人黄振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陈金海、李金三、柏国哲、许芳光、黄振发、许芳儒、苏香平、李德荣、苏香柏、钟理、苏林志、许明良、王云倩、许林岸、黄振秀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德荣、苏香平已自动缴纳罚金各5000元,被执行人王云倩自动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许明良的银行存款3000元,但被执行人陈金海、李金三、柏国哲、许芳光、黄振发、许芳儒、苏香柏、钟理、苏林志、许林岸、黄振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金海、李金三、柏国哲、许芳光、黄振发、许芳儒、苏香柏、钟理、苏林志、许林岸、黄振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金海、李金三、柏国哲、许芳光、黄振发、许芳儒、苏香柏、钟理、苏林志、许林岸、黄振秀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陈金海、李金三、柏国哲、许芳光、黄振发、许芳儒、苏香柏、钟理、苏林志、许林岸、黄振秀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燕 飞审判员 彭柯���审判员 林 明 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符 秋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