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245号申请执行罗平,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居民,住衡东县石湾镇向阳路*号。身份证号码:4304241970********。被执行人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昭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平与被执行人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货款本金2592102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赵艺平执行员 陈 坚执行员 文艳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雅茹校对责任人:文艳平打印责任人:黄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