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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抗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韩某某、许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鲁03刑抗23号原审被告人韩某某、许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韩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淄检公一审刑抗[2016]第11号刑事抗诉书认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许某犯非法买卖枪支事实清楚,应当按照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责,原审法院按照非法持有枪支追究其刑责,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抗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