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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路红宾与伊川县某村民委员会、亓文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红宾,伊川县某村民委员会,亓文升,路学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69号原告:路红宾,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伊川县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伊川县。法定代表人:路战留,村委会主任。被告:亓文升,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路学森,男,1969年3月13日生,汉族。原告路红宾诉被告伊川县酒后镇路庙村村民委员会、亓文升、路学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红宾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伊川县酒后镇路庙村村民委员会、亓文升、路学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红宾申请撤回对被告伊川县酒后镇路庙村村民委员会、亓文升、路学森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红宾撤回对被告伊川县酒后镇路庙村村民委员会、亓文升、路学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路红宾负担。审 判 长  王桥坡审 判 员  范新伟人民陪审员  朱西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