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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河南销售与市场杂志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销售与市场杂志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初330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5区4号楼三层328室(右安门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龙,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销售与市场杂志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任砦北街1号联盛大厦A座14层、15层。法定代表人李颖生,该公司社长。委托代理人郭浩,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诉被告河南销售与市场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与市场杂志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面向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展、被告销售与市场杂志社委托代理人郭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面向公司诉称,原告通过与诉争作品的作者刘卫华签订《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取得《如何做好团队目标管理》一文的著作权,2014年,原告三面向公司发现,被告销售与市场杂志社未经其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在被告销售与市场杂志社网站通过互联网传播原告三面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如何做好团队目标管理》一文。被告销售与市场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三面向公司对被告销售与市场杂志社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销售与市场杂志社:1、赔偿原告稿酬损失、合理费用共1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销售与市场杂志社辩称,一、涉案文章在被告《销售与市场》杂志发表,并同步收录发布于被告官方网站数据库,被告已为涉案文章向作者支付报酬。二、在杂志发表的文章同时发布于杂志官方网站是杂志出版行业惯例,也是被告销售与市场杂志社惯例。《销售与市场》杂志及官方网站同属被告所有,内容关联。被告向作者所支付的报酬,并不限于在纸质杂志上发表。被告有权将自身杂志发表的文章同时收录发布于自身官方网站;被告官方网站发布的文章均为非盈利的公益性质,目的在于促进业界交流学习,且能够帮助作者提高业界知名度,涉案文章作者未对此提出过异议。三、被告取得涉案文章相关著作权利、发表文章的时间早于原告与作者的签约时间;四、原告要求按最高限每千字300元的稿酬标准不合理,且在诉前没有采用协商或者函告等相对经济的方式主张权利而是直接采用诉讼的方式,其成本费用的增加与选择方式的不合理性直接相关,不应转嫁由被告承担;三、被告面临媒体收入断崖式下滑生存困难等困境,经营亏损,正在尝试艰苦转型。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三面向公司与涉案作品作者刘卫华于2005年2月22日就原告三面向公司委托刘卫华汇编《中国营销与策划学人文库》之《渠道动力》(暂定名)一书达成《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该《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中第一条约定:三面向公司委托刘卫华汇编《中国营销与策划学人文库》之《渠道动力》及其汇编作品中包含的每篇文章,除署名权和合同约定的转让价金外,自发表之日起至合同期满版权归三面向公司所有。刘卫华不得将三面向公司委托汇编的上述作品以同名或变换名称将其全部或部分以转让或授予等形式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第二条约定:刘卫华转让给三面向的作品共计209千字。转让价金为50元/千字,作品转让费共计人民币:10450元。合同委托有效期为2年,版权转让期为10年。该版权转让合同附表中第1084号显示《如何做好团队目标管理》一文发表刊物名称为《销售与市场》,刊载日期为2004年2月,共6500字。2006年12月5日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出具的(2006)京海民保字第00067号证明原告提交的该《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三面向公司提交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的《渠道与动力》一书,封面上显示“聿文主编,刘卫华著”,该书第126页到第133页为《如何做好团队目标管理》一文,共约6500字。2014年4月28日,原告三面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被告销售与市场杂志社网站上出现的侵犯其著作权的相关情形进行公证。在公证人员督下,付明聪操作该公证处的电脑,对相关网页及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未经授权使用情形进行保全证据公正。2014年4月30日在该公证处,公督付明聪将保全所得的文件夹“20140428面向-1”、“20140428面向-2”,内容全部刻录至光盘存储,共101份(其中1份留存于公证卷宗,20份分别附于公证书后,另外80份分别封存于独立的证物袋中)。2014年4月30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633号公证书及其刻录光盘对被告销售与市场杂志社网站的相关情形进行了保全。经当庭操作原告提交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633号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储存的文件夹“20140428面向-1”中拷屏内容,文件第211页至第219页内容为被告网站侵权情形。第221页网站页面上部显示有“销售与市场”、“第一营销网”的字样,网页正文显示有《如何做好团队目标管理》一文,文章上面注有刊登日期2004年2月1日,08:00,原作者:刘卫华。文件第218页中“关于我们”下面有显示“社长、总编辑:李颖生,读者服务热线:0371-63906800、63906900,官方网站:第一营销网,《销售与市场》行业地位、发行盛况的介绍”。其下部显示有“关于《销售与市场》杂志”,主要为该杂志的评语和介绍,并显示主管主办为中原出版传媒集团。文件第219页底部有“关于第一营销网”的字样,其内容为销售与市场杂志社各部的联系方式。将被告销售与市场杂志社的网站上载录的《如何做好团队目标管理》一文与《中国营销与策划学人文库之渠道动力》一书中的《如何做好团队目标管理》一文进行对比,二者基本一致,系同一篇文章,被告网站上使用的涉案文章内容有所删减,最后“结束语”一段没有刊登在被告网站。另查明,被告销售与市场杂志社于2008年12月改制,名称变更为河南销售与市场杂志社有限公司。在2004年2月刊管理版中刊登该涉案文章,汇款单据显示被告销售与市场杂志社于2004年3月7日向涉案文章作者汇款700元,汇票号码为410011024000008885。被告销售与市场杂志社2004年7月23日记账凭证中也有稿费支出的明细。上述事实有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刘卫华著的《渠道与动力》一书、公证书(2006)京海民保字第00067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633号、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食宿费用、被告提交的涉案文章发表刊物及其相关记账、转账凭证等经庭审质证在卷的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三面向公司与案外人刘卫华签订的《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中明确刘卫华为涉案作品的作者。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又出版了含有涉案作品的合法出版物《渠道与动力》一书,署名著者为刘卫华。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刘卫华是涉案作品的作者,亦即著作权人。原告与刘卫华签订的合同中又明确约定,涉案作品除署名权外的版权自发表之日起至合同期满版权归原告所有,故原告有权就在此期间内侵犯其所受让的著作权之行为,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涉案作品虽在被告所主办杂志第一次发表,被告也向作者支付了相应稿酬,但被告同时将涉案作品在网上发布,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取得原作者就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构成侵权,故对原告三面向公司要求被告销售与市场杂志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詹启智未提供其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或被告销售与市场杂志社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字数、发表时间、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性质、后果等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销售与市场杂志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百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河南销售与市场杂志社有限公司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富强审 判 员  龚 磊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露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