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石永兵与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兵,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7101行初897号原告:石永兵,男,汉族,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单建雄,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刘水发、郭丽芬,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永兵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石永兵,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水发律师、郭丽芬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永兵诉称,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24日签定协议,被告为建设为岭南特色村落,发展乡村旅游业,经双方协商,被告将原告泥砖房屋28.26平方米拆除,并占用原告空置宅基地274.784平方米。按照双方约定由被告一次性补偿给原告全家临时补偿费每人2000元,原告家4人应为8000元,搬迁人工补贴费每家1000元,合计由被告补偿给原告人民币9000元。按照双方协议,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早已经将房屋及空置宅基地交被告使用。按其约定,被告应在三个月内将各种补偿费给原告。但直到现在三个月已经过去,被告却不履行合同,迟迟不给原告的补偿费用。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以各种借口推拖不给。被告的行为已使原告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是对法律的貌视和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综上所述,被告不按合同协议履行义务,应承担立即给付原告各种补偿费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立即付给原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9000元。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辩称,我方于2015年5月9日已经支付原告所诉求的补偿款;合同并未约定支付的期限,没有及时支付补偿款是因为我方工作上的配合失误问题。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原告石永兵(乙方)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甲方)签订《派潭镇邓村村石屋社岭南特色村落建设房屋(空置宅基地)拆迁安置协议书》,其中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房屋(空置宅基地)拆迁安置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三部分,补贴费用。一、因被拆除房屋为乙方现有唯一住房,符合《派潭镇邓村村石屋社岭南特色村落建设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安置的对象规定的,乙方现常住在本社共有4人,按照每人发放2000元的临时租房补贴标准,乙方家庭共领取的临时租房补贴费人民币8000元;二、为了使各户能顺利搬迁家具和杂物,由甲方对乙方发放一次性的搬家人工补贴费,标准是每户1000元。……上述补贴费均以户为单位进行发放,转账至乙方银行账户。第四部分,其他条款。……四、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协议签订后,因被告未支付相应补贴费用,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诉至本院。被告于2016年4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9000元。以上事实,有拆迁安置协议书、业务凭证等证据证实��原、被告亦当庭陈述在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接触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依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依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征地补���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用地单位已提前足额预付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空置宅基地)拆迁安置协议后,未及时足额支付相应补偿安置费用不符合上述规定,鉴于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支付了相应款项,故判令其继续履行已无必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向原告支付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违法。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徐 星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人民陪审员 元惠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锦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