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7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胡某,女,1993年8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五民一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