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小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697号罪犯陈小云,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湛中法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陈小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1次嘉奖;已缴纳罚金2500元。2014年9月14日因中午锁仓互监组成员不在仓不知情不报告扣1分;2014年12月5日因在劳动拿材料过程中,与他犯发生争吵进而动手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小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