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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637号原告:王某。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林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