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637号原告:王某。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林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