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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誉威商贸有限公司与崔亮、梁星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58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亮,广州誉威商贸有限公司,梁星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亮,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誉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林锡添,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小莹,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星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下横栏下街102号。上诉人崔亮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5民初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崔亮住所地为长春市南关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丽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