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孙福增与上海金山汽摩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增,上海金山汽摩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808号申请执行人孙福增,男,1969年11月4日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上海金山汽摩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顾坤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顾江明,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2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金山汽摩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孙福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宋凤杰、审判员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相应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此,目前本案目前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当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根据相关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依(2016)沪0116民初2569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轶鲁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