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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牟勇与高仁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勇,高仁果,王树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568号原告:牟勇。委托代理人:于洋,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仁果。第三人:王树方。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勇与被告高仁果、第三人王树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勇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勇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牟勇负担。审判员  仲崇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