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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5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万佳颖诉冷永红继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佳颖,冷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5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万佳颖,女,1998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冷永红,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佘恒玉、万佳颖与被执行人冷永红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4)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佘恒玉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为39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此案进入再审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92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新宇